|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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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條之一 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九十六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但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所參照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 |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領取本法各項給付之民眾,其基本生活能持續獲得合理且妥善之照顧,關於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第三十五條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遺屬年金給付及第五十三條原住民得請領之金額,應隨消費者物價指數予以定期調整,惟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則不予調降,以達本法照顧經濟弱勢民眾之立法意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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