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翁金珠
翁金珠
連署人
邱議瑩
邱議瑩
李俊毅
李俊毅
許添財
許添財
陳節如
陳節如
田秋堇
田秋堇
賴坤成
賴坤成
蘇震清
蘇震清
陳明文
陳明文
郭榮宗
郭榮宗
涂醒哲
涂醒哲
黃淑英
黃淑英
薛凌
薛凌
郭玟成
郭玟成
王幸男
王幸男
黃偉哲
黃偉哲
余天
余天
林淑芬
林淑芬
劉建國
劉建國
潘孟安
潘孟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之一 農田水利會會長就年滿三十歲、具有會員資格二年以上,由會員直接投票選舉之。 會長選舉罷免辦法,由農田水利會聯合會訂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九條之一 農田水利會會長就年滿三十歲、具有會員資格一年以上,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由會員直接投票選舉之。 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並具有政府機關、農田水利會十年以上行政、水利、土木、農業有關工作經驗而成績優良者。 二、曾任農田水利會會長、總幹事四年以上及一級主管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會長選舉罷免辦法,由農田水利會聯合會訂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本通則修正施行後,原遴派之會長仍繼續擔任職務至任期屆滿時止。
一、刪除無關會員身份之限制以具體落實農田水利會之會員自治。 二、農民不僅未因原條文第一款與第二款—「會長積極資格條件」而蒙受其利,卻反而深受其害。一般農民是不可能有原條文之第一款與第二款之資格的,這與當初「落實自治精神」的目標正是背道而馳。 三、即便我們將農田水利會和其他各類自治團體來比較,各類首長的資格限制也遠不如農田水利會會長的這項積極資格。不僅當今總統被選舉權的資格不如,其他各級地方首長—鄉鎮市長、縣市長、直轄市長—更是瞠乎其後,實無理由以所謂之積極資格來對待農田水利會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