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慶忠
張慶忠
陳福海
陳福海
連署人
李復興
李復興
孔文吉
孔文吉
徐耀昌
徐耀昌
蘇震清
蘇震清
楊麗環
楊麗環
李俊毅
李俊毅
賴坤成
賴坤成
陳杰
陳杰
帥化民
帥化民
蔡同榮
蔡同榮
田秋堇
田秋堇
劉盛良
劉盛良
王幸男
王幸男
林郁方
林郁方
陳瑩
陳瑩
陳明文
陳明文
楊仁福
楊仁福
廖婉汝
廖婉汝
呂學樟
呂學樟
吳清池
吳清池
紀國棟
紀國棟
許添財
許添財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八十條之一 大陸船舶之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船舶為漁船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本條增訂。 二、本法對於大陸船舶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而進入台灣地區或水域者,並無行政罰之規定,為有效執行法律,爰增訂本條。 三、考量漁船越界捕魚違法情節及不法獲利通常輕於一般商船,另從輕規定其罰鍰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