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錦隆
蔡錦隆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紀國棟
紀國棟
張嘉郡
張嘉郡
江玲君
江玲君
林明溱
林明溱
徐少萍
徐少萍
陳根德
陳根德
林建榮
林建榮
劉盛良
劉盛良
楊瓊瓔
楊瓊瓔
羅淑蕾
羅淑蕾
侯彩鳳
侯彩鳳
林鴻池
林鴻池
蔣孝嚴
蔣孝嚴
吳清池
吳清池
楊仁福
楊仁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每月新臺幣七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增加之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 本津貼之發放,經審查合格後,自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 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 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其溢領之福利津貼應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未繳還者,應依法追訴。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條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每月新臺幣六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增加之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 本津貼之發放,經審查合格後,自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 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 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其溢領之福利津貼應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未繳還者,應依法追訴。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近幾年台灣農家所得呈現下滑趨勢,最低生活費標準卻日益攀升,農民家計支撐漸難,爰此為合理分配與運用有限之社會福利資源,故將申請發給福利津貼每月新臺幣六千元提升為新臺幣七千元。
第四條之一 為鼓勵青壯年務農意願,降低務農人口年齡層,四十五歲以下務農人口可獲政府提供每年新臺幣六十萬元之補助款,最長可提供至七年。
為鼓勵青壯年務農意願,降低務農人口年齡層,四十五歲以下務農人口可獲政府提供每年新臺幣六十萬元之補助款,最長可提供至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