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余天
余天
連署人
林淑芬
林淑芬
田秋堇
田秋堇
賴坤成
賴坤成
蘇震清
蘇震清
翁金珠
翁金珠
葉宜津
葉宜津
黃淑英
黃淑英
柯建銘
柯建銘
高志鵬
高志鵬
薛凌
薛凌
郭玟成
郭玟成
王幸男
王幸男
蔡煌瑯
蔡煌瑯
涂醒哲
涂醒哲
黃仁杼
黃仁杼
陳明文
陳明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傷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為預防因酒駕所造成不幸事件之發生,以及有效保障公共安全,明訂只要酒駕即應受國家法律制裁,並新增因酒駕而致人於死、致人於重傷、致人於傷之刑度。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前項情形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預防因酒駕所造成不幸事件之發生,以及有效保障公共安全,新增因酒駕肇事逃逸而致人於死傷者之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