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江義雄
江義雄
吳清池
吳清池
孔文吉
孔文吉
侯彩鳳
侯彩鳳
盧秀燕
盧秀燕
林明溱
林明溱
洪秀柱
洪秀柱
劉盛良
劉盛良
林鴻池
林鴻池
蔡正元
蔡正元
張嘉郡
張嘉郡
周守訓
周守訓
蔡錦隆
蔡錦隆
蔣孝嚴
蔣孝嚴
鄭金玲
鄭金玲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大學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 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學校檢討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其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五條 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 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其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為使高等教育評鑑結果不牽涉教育部經費之補助,避免各校因爭取經費過度重視評鑑,影響正常教學品質,爰修正本法第五條,刪除大學評鑑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之參考,使高等教育發展回歸正軌,落實大學自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