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孝嚴
蔣孝嚴
洪秀柱
洪秀柱
連署人
江義雄
江義雄
紀國棟
紀國棟
吳清池
吳清池
羅淑蕾
羅淑蕾
趙麗雲
趙麗雲
王進士
王進士
蔡正元
蔡正元
盧秀燕
盧秀燕
陳根德
陳根德
張嘉郡
張嘉郡
徐少萍
徐少萍
孔文吉
孔文吉
徐耀昌
徐耀昌
侯彩鳳
侯彩鳳
朱鳳芝
朱鳳芝
蔡錦隆
蔡錦隆
帥化民
帥化民
楊仁福
楊仁福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一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三百二十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一、本條新增。 二、現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係屬非告訴乃論之罪。 三、惟徵諸許多實例顯示,少年兒童觸犯普通竊盜罪者,不僅惡性及所侵犯之法益輕微,甚至情堪憫恕,卻仍須依法送辦。然而此卻極易對其產生污名化或留下終生之烙印。 四、為積極保護少年兒童健全之自我成長,並符合我已批准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聯合國人權公約對未成年刑事犯特予保護之精神。少年兒童觸犯普通竊盜或竊佔罪時,宜有緩衝機制,應由被害人自行考量是否提出告訴。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將未成年犯普通竊盜罪者,改為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