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周守訓
周守訓
蔣孝嚴
蔣孝嚴
鄭金玲
鄭金玲
江玲君
江玲君
盧秀燕
盧秀燕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林明溱
林明溱
吳清池
吳清池
呂學樟
呂學樟
蔡正元
蔡正元
羅淑蕾
羅淑蕾
潘維剛
潘維剛
朱鳳芝
朱鳳芝
徐少萍
徐少萍
張嘉郡
張嘉郡
劉盛良
劉盛良
郭素春
郭素春
帥化民
帥化民
楊仁福
楊仁福
馬文君
馬文君
侯彩鳳
侯彩鳳
陳根德
陳根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第九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修正特殊教育經費保障下限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點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