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淑英
黃淑英
連署人
陳瑩
陳瑩
黃偉哲
黃偉哲
陳明文
陳明文
陳節如
陳節如
葉宜津
葉宜津
蘇震清
蘇震清
潘孟安
潘孟安
翁金珠
翁金珠
陳亭妃
陳亭妃
蔡同榮
蔡同榮
黃義交
黃義交
陳根德
陳根德
蔡煌瑯
蔡煌瑯
朱鳳芝
朱鳳芝
丁守中
丁守中
劉盛良
劉盛良
王幸男
王幸男
徐少萍
徐少萍
林淑芬
林淑芬
李復興
李復興
劉建國
劉建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藥師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 藥師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記明下列各項: 一、病人姓名、性別。 二、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 三、作用或適應症。 四、警語及副作用。 五、藥局地點、名稱及調劑者姓名。 六、調劑年、月、日。 第十九條 藥師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記明下列各項: 一、病人姓名、性別。 二、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 三、作用或適應症。 四、警語或副作用。 五、藥局地點、名稱及調劑者姓名。 六、調劑年、月、日。
一、藥品上市後出現未預期狀況時有所聞,雖尚無充分醫學證據,然主管機關如認為有不可忽略之可能副作用,對用藥病患健康有重大影響,多會要求該藥劑於仿單加註警語。 二、查現行條文於醫院、診所交付藥劑規定,對其容器或包裝應載明事項,警語或副作用得擇一刊載,非必要項目。然實務上,藥品遭主管機關要求於仿單上加註警語,係屬用藥安全之重要訊息,為用藥病患應注意之重要事項。因此,醫院、診所於交付藥品時,如藥品已加註警語,亦應予以提供,除保障病人權益外,亦可避免不必要之傷害,甚而醫療糾紛。爰為本條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