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淑英
黃淑英
連署人
陳福海
陳福海
蔡同榮
蔡同榮
徐少萍
徐少萍
盧秀燕
盧秀燕
劉盛良
劉盛良
王幸男
王幸男
蔡煌瑯
蔡煌瑯
陳瑩
陳瑩
陳明文
陳明文
陳節如
陳節如
葉宜津
葉宜津
黃偉哲
黃偉哲
蘇震清
蘇震清
潘孟安
潘孟安
翁金珠
翁金珠
陳亭妃
陳亭妃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及副作用、執業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 第十四條 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執業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
一、藥品上市後出現未預期狀況時有所聞,雖尚無充分醫學證據,然主管機關如認為有不可忽略之可能副作用,對用藥病患健康有重大影響,多會要求該藥劑於仿單加註警語。 二、查現行條文於醫院、診所交付藥劑規定,對其容器或包裝應載明事項,警語或副作用得擇一刊載,非必要項目。然實務上,藥品遭主管機關要求於仿單上加註警語,係屬用藥安全之重要訊息,為用藥病患應注意之重要事項。因此,醫院、診所於交付藥品時,如藥品已加註警語,亦應予以提供,除保障病人權益外,亦可避免不必要之傷害,甚而醫療糾紛。爰為本條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