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孫大千
孫大千
高志鵬
高志鵬
丁守中
丁守中
連署人
余政道
余政道
余天
余天
郭素春
郭素春
賴士葆
賴士葆
陳節如
陳節如
陳瑩
陳瑩
江義雄
江義雄
康世儒
康世儒
吳清池
吳清池
盧秀燕
盧秀燕
羅明才
羅明才
費鴻泰
費鴻泰
林明溱
林明溱
曹爾忠
曹爾忠
楊瓊瓔
楊瓊瓔
陳淑慧
陳淑慧
林滄敏
林滄敏
鄭金玲
鄭金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五五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百分之○。一一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六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重傷、死亡等情節重大過失者,處一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駕駛人拒絕測試,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送由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符合第一項至第三項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本條第二至四項新增。 二、根據警察大學交通所蔡中志教授研究,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0.25毫克(約兩瓶啤酒)其肇事率為一般的兩倍,且會有複雜技巧障礙及駕駛能力變差之情況出現;達0.40毫克(約3瓶啤酒)其肇事率為一般的六倍,且會有感覺障礙;達0.55毫克時(約4瓶啤酒)其肇事率為10倍,平衡感與判斷力皆產生障礙。 三、目前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酒後駕車違規罰鍰標準約如下,於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0.25毫克以上未滿0.4毫克;血液中酒精濃度百分之0.05未滿0.08者罰鍰15,000至30,000;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0.4以上未滿0.55毫克;血液中酒精濃度百分之0.08未滿0.11者罰鍰30,00至45,000;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0.55毫克以上血液中酒精濃度百分之0.11以上罰鍰45,00至60,000。同時依情節吊扣或吊銷駕照。 四、爰此,本席等認為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明知此作為可能影響其行為能力,而造成他人損失,卻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應視為蓄意,故應加重其刑責,以示懲戒並嚇阻酒駕案件持續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