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盧秀燕
盧秀燕
紀國棟
紀國棟
蔡錦隆
蔡錦隆
鄭金玲
鄭金玲
蔣孝嚴
蔣孝嚴
朱鳳芝
朱鳳芝
連署人
林明溱
林明溱
陳杰
陳杰
趙麗雲
趙麗雲
陳淑慧
陳淑慧
江義雄
江義雄
侯彩鳳
侯彩鳳
蔡正元
蔡正元
帥化民
帥化民
劉盛良
劉盛良
吳清池
吳清池
徐少萍
徐少萍
羅淑蕾
羅淑蕾
潘維剛
潘維剛
江玲君
江玲君
周守訓
周守訓
洪秀柱
洪秀柱
黃義交
黃義交
丁守中
丁守中
孫大千
孫大千
鄭汝芬
鄭汝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九條之一 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發生養老或死亡事故,其本人或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未超過第十九條規定所訂之時效者,得選擇適用保險事故發生時或請領保險給付時之規定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養老給付係為保障公教人員退休生活為主要目的,目前法令規定以一次給付,但國保與勞保等社會保險已改為年金給付,未來公教人員保險制度將向年金給付方向修正。為落實照顧退休公教人員之老年生活,給其多一種選擇。 三、本條文乃比照勞保條例七十四條之一之立法精神,讓被保險人得選擇適用保險事故發生時或請領保險給付時之規定辦理,爰增訂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