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生保健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根德
陳根德
林明溱
林明溱
江玲君
江玲君
趙麗雲
趙麗雲
羅淑蕾
羅淑蕾
連署人
郭素春
郭素春
朱鳳芝
朱鳳芝
林鴻池
林鴻池
楊仁福
楊仁福
洪秀柱
洪秀柱
紀國棟
紀國棟
徐少萍
徐少萍
江義雄
江義雄
劉盛良
劉盛良
林建榮
林建榮
孔文吉
孔文吉
蔡正元
蔡正元
侯彩鳳
侯彩鳳
鄭金玲
鄭金玲
呂學樟
呂學樟
潘維剛
潘維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優生保健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一條之一 醫師不得為遺傳疾病以外的原因或應病人要求,對胎兒進行產前性別篩檢處置,亦不得因性別差異進行人工流產手術。 (本條新增) 為強化嚇阻效果,將性別篩選列為主管機關明文禁止醫療行為,相關行為人未來將依優生保健法,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嚴重者,並應負擔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十一條之一,處六個月以內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條新增) 為強化嚇阻效果,將性別篩選列為主管機關明文禁止醫療行為,相關行為人未來將依優生保健法,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嚴重者,並應負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