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法務部處務規程」,訂定「法務部編制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務規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編制表」、「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處務規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編制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組織準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事細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編制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編制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編制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編制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編制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編制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編制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編制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編制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編制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編制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編制表」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事細則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本細則訂定之目的。
第二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首長權責。
第三條 第一類分署得設下列科、室: 一、執行一科。 二、執行二科。 三、秘書室。 四、人事室。 五、政風室。 六、會計室。 七、統計室。 第二類及第三類分署得設下列科、室: 一、執行一科。 二、執行二科。 三、秘書室。 分署未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會計員、統計員。 分署各內部單位名稱。 各分署執行一科及執行二科係依轄區劃分。
第四條 執行一科及執行二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協調及聯繫。 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之監督及審核。 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之審議及處理。 四、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項。 各執行科之掌理事項。
第五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及財產管理。 二、國會、地方聯絡及媒體公關業務。 三、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秘書室之掌理事項。
第六條 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員掌理分署人事事項。 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員之掌理事項。
第七條 政風室掌理分署政風事項。 未設政風室者,其政風業務由分署指定人員兼辦,並受行政執行署政風室指導。 政風室之掌理事項。
第八條 會計室或會計員掌理分署歲計及會計事項。 會計室或會計員之掌理事項。
第九條 統計室或統計員掌理分署統計事項。 統計室或統計員之掌理事項。
第十條 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分署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