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國樑
謝國樑
周守訓
周守訓
吳育昇
吳育昇
趙麗雲
趙麗雲
林明溱
林明溱
郭素春
郭素春
連署人
孫大千
孫大千
徐耀昌
徐耀昌
吳清池
吳清池
楊瓊瓔
楊瓊瓔
陳淑慧
陳淑慧
盧秀燕
盧秀燕
鄭金玲
鄭金玲
黃偉哲
黃偉哲
侯彩鳳
侯彩鳳
鍾紹和
鍾紹和
林鴻池
林鴻池
羅明才
羅明才
羅淑蕾
羅淑蕾
潘維剛
潘維剛
許添財
許添財
盧嘉辰
盧嘉辰
廖婉汝
廖婉汝
陳杰
陳杰
李明星
李明星
林郁方
林郁方
賴士葆
賴士葆
江義雄
江義雄
張慶忠
張慶忠
蔡錦隆
蔡錦隆
楊麗環
楊麗環
林德福
林德福
張嘉郡
張嘉郡
邱毅
邱毅
洪秀柱
洪秀柱
帥化民
帥化民
朱鳳芝
朱鳳芝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按現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酒駕行為之處罰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若因而致人死傷,則另依過失殺人或傷害罪處罰,惟其法定刑度分別僅一年以下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顯係過輕,難收遏阻之效,爰先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之法定刑度提高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增訂第二項。查有關公共危險罪章之相關規定,除有處罰行為外,若有因而致人於死或致人於傷,均訂有相關加重處罰之規定,次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有關酒醉駕車之處罰規定,除對行為人課以罰鍰外,若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亦另訂有較重之處分規定,爰參考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相關規定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酒駕行為之處罰方式,增訂因酒駕行為而致人於死或重傷,分別處以較高刑責之規定。又酒駕肇事行為,屬當事人得事前預防,故雖屬過失,但仍不得藉此規避刑事處罰,考量罪刑衡平原則,爰參酌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死罪,以及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普通傷害罪之處罰法定刑度,增訂因酒駕行為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期有效遏阻酒駕行為,維護民眾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