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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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國文(作文與測驗)。 二、專業科目: (二)中醫基礎醫學(一)(包括中醫醫學史、中醫基礎理論、內經、難經)。 (三)中醫基礎醫學(二)(包括中醫方劑學、中醫藥物學)。 (四)中醫臨床醫學(一)(包括傷寒論(學)、溫病學、金匱要略、中醫證治學、中醫診斷學)。 (五)中醫臨床醫學(二)(包括中醫內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 (六)中醫臨床醫學(三)(包括中醫外科學、中醫傷科學、中醫五官科學)。 (七)中醫臨床醫學(四)(包括針灸科學)。 本考試普通科目國文(作文與測驗)之試題題型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為作文占百分之六十,測驗占百分之四十。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本考試普通科目修正為國文(作文、翻譯與測驗),仍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為作文占百分之四十,翻譯占百分之三十,測驗占百分之三十。其餘專業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 | 第六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國文(作文與測驗)。 二、專業科目: (二)中醫基礎醫學(一)(包括中醫醫學史、中醫基礎理論、內經、難經)。 (三)中醫基礎醫學(二)(包括中醫方劑學、中醫藥物學)。 (四)中醫臨床醫學(一)(包括傷寒論(學)、溫病學、金匱要略、中醫證治學、中醫診斷學)。 (五)中醫臨床醫學(二)(包括中醫內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 (六)中醫臨床醫學(三)(包括中醫外科學、中醫傷科學、中醫五官科學)。 (七)中醫臨床醫學(四)(包括針灸科學)。 本考試普通科目國文(作文與測驗)之試題題型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為作文占百分之六十,測驗占百分之四十;其餘專業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 |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業經考試院於一百年六月八日修正發布,其中中醫師分試考試第一試國文應試科目內容包括作文、翻譯與測驗,占分比重為作文占百分之四十,翻譯占百分之三十,測驗占百分之三十,並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二、為齊一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與分試考試過渡併行期間國文科目內容及占分比重,爰修正第二項文字,以資配合。即一百零一年第一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預計該年二月舉行),國文科目內涵仍依現行規定,該年第二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預計該年七月舉行),則與中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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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本規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施行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止。 | 第十七條 本規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
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具有附表一中醫師類科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資格之一者,於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前,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修正本規則施行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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