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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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內文化創意事業:指在我國依法設立之法人、合夥或獨資事業,或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從事文化創意產業者。 二、原創之產品或服務:指文化創意事業所研發創作,提供消費者消費之產品或服務。 三、學校:指依各階段教育法律設立,實施正規教育之公、私立學校。 四、團體:指依法設立或登記之非營利組織。 五、弱勢團體:指依法設立或登記專門協助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其他弱勢族群之團體。 六、偏遠地區:指人口密 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之鄉(鎮、市、區)距離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在地七點五公里以上之離島或其他符合主管機關公告標準之偏遠地區。 七、文化創意活動:指對公眾舉辦之展覽、表演、映演、拍賣或其他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活動。 |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內文化創意事業:指在我國依法設立之法人、合夥或獨資事業,或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從事文化創意產業者。 二、原創之產品或服務:指文化創意事業所研發創作,提供消費者消費之產品或服務。 三、學校:指依各階段教育法律設立,實施正規教育之公、私立學校。 四、團體:指依法設立或登記之非營利組織。 五、弱勢團體:指依法設立或登記專門協助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其他弱勢族群之團體。 六、偏遠地區:指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之鄉(鎮、市)距離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在地七點五公里以上之離島或其他符合主管機關公告標準之偏遠地區。 七、文化創意活動:指對公眾舉辦之展覽、表演、映演、拍賣或其他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活動。 |
因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臺北縣改制為「新北市」,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為「臺中市」,臺南縣(市)合併改制為「臺南市」,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高雄市」,爰修正第六款文字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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