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十九條之二 自願性產品驗證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審查費: (一)申請自願性產品驗證:每一型式新臺幣五千元;系列型式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工廠檢查機構申請認可、延展或增列認可範圍之審查:每件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登記費:依附表二計收年費。 三、證照費:證書之補發、換發或加發,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四、評鑑費:工廠評鑑、檢查或追查、工廠檢查機構實地查核,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五、認可指定試驗室檢驗規費準用第十八條規定。 | 第十九條之二 自願性產品驗證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審查費: (一)申請自願性產品驗證:每一型式新臺幣五千元;系列型式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工廠檢查機構申請認可、延展或增列認可範圍之審查:每件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登記費:依附表二計收年費。 三、證照費:證書之補發、換發或加發,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四、評鑑費:工廠評鑑、檢查或追查、工廠檢查機構實地查核,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五、認可指定試驗室檢驗規費準用第十八條規定。 |
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四規定,增列但書。 |
|
| 第十九條之四 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二、登記費:每廠以新臺幣五千元計收。 三、證照費:證書之補發、換發或加發,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四、評鑑費:工廠評鑑、複評、檢查、追查或複查、取水設施檢查,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 |
一、本條新增。
二、為推行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制度,比照第十九條管理系統驗證檢驗規費明定收費標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