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
本細則訂定之目的。 |
| 第二條 主任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本中心業務。 |
首長、副首長權責。 |
| 第三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
一、研究發展組。
二、藝文展演組。
三、文資典藏組。
四、公共服務組。
五、行政室。
六、主計室。 |
本中心各內部單位名稱。 |
| 第四條 研究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客家學術、文化、產業研究發展與
專業人才培育及訓練之執行。
二、委託研究專案之研擬及執行。
三、三、本中心各園區展演主題及典藏品之
研究。
四、本中心各園區出版品之綜合規劃及
管理。
五、本中心各園區與其他館際交流之規
劃、研擬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
研究發展組之掌理事項。 |
| 第五條 藝文展演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中心各園區各項藝文展演及展示
主題計畫之擬訂。
二、展示施作與展場之管理、監控、監
督施工及驗收。
三、展場燈光、電力及互動展示設施之
維修。
四、本中心各園區客家文化戲劇、歌謠、藝文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藝文展演事項。 |
藝文展演組之掌理事項。 |
| 第六條 文資典藏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中心各園區典藏政策及作業流程之擬訂。
二、本中心各園區典藏品之調查、徵集、保存、管理及維護。
三、本中心各園區圖書資料之徵集、保
存、管理及維護。
四、客家文化資源數位典藏與加值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文資典藏事項。 |
文資典藏組之掌理事項。 |
| 第七條 公共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客家語言文化教育推廣活動之執行。
二、本中心各園區志工培訓計畫之研擬
、執行、評鑑及管考。
三、本中心各園區解說導覽設施內容之
規劃、設計、執行及導覽員之訓練。
四、本中心各園區委外經營案件之辦理。
五、其他有關公共服務事項。 |
公共服務組之掌理事項。 |
| 第八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
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
務管理。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四、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 |
行政室之掌理事項。 |
| 第九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人事室之掌理事項。 |
| 第十條 主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主計室之掌理事項。 |
| 第十一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本中心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
度。 |
|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
本細則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