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國樑
謝國樑
吳育昇
吳育昇
洪秀柱
洪秀柱
蔣孝嚴
蔣孝嚴
陳淑慧
陳淑慧
連署人
李明星
李明星
周守訓
周守訓
陳杰
陳杰
黃偉哲
黃偉哲
朱鳳芝
朱鳳芝
廖婉汝
廖婉汝
蔡錦隆
蔡錦隆
江義雄
江義雄
張慶忠
張慶忠
邱毅
邱毅
馬文君
馬文君
鍾紹和
鍾紹和
盧秀燕
盧秀燕
侯彩鳳
侯彩鳳
徐少萍
徐少萍
蔡正元
蔡正元
吳清池
吳清池
羅淑蕾
羅淑蕾
林建榮
林建榮
江玲君
江玲君
張嘉郡
張嘉郡
劉盛良
劉盛良
林郁方
林郁方
孔文吉
孔文吉
陳根德
陳根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犯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及第三百四十八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一、殺人是直接剝奪個人生命,為刑法中最嚴重之犯行,我國現行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犯罪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追訴權時效均為三十年。惟對於犯行殘暴而致人於死而得以判處死刑者,實已難見容於社會,又其追訴權時效與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均以三十年為期限,顯與比例原則未盡相符。 二、次查德國刑法對於謀殺罪之犯行無追訴時效之限制,美國聯邦法典對於涉及死刑之案件,亦無追訴時效之規定,鄰近國家日本於今年修法,對於殺人等重罪之追訴權時效亦予以排除適用,各國對於惡性重大之殺人行為追訴時效,均修法予以取消,以避免時效規定成為犯罪者的保護傘。 三、當今鑑識科技發達,且許多證據並不會因時間而消滅,又審判已非僅依賴被告之自白之現況下,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才是讓犯罪者俯首認罪之關鍵,因舉證困難所造成之訴訟障礙,亦已因科技進步而降低。 四、綜上,對於觸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濫權追訴處罰罪」、第二百二十六條「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第二百七十一條「普通殺人罪」、第二百七十二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三百二十八條「普通強盜罪」、第三百三十二條「強盜結合罪」、第三百四十七條「擄人勒贖罪」及第三百四十八條「擄人勒贖結合罪」之罪,行為兇殘、泯滅人性且惡性重大者,追訴時效應予排除適用,以避免犯罪者心存僥倖,藉由時效消滅而逍遙法外,並使國家得以對犯罪者進行追訴,替被害人伸張正義,平撫社會情緒,爰提案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