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四條條文乙案,經本院第7屆第7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展延審查期限,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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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