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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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營業收入之範圍,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所載者為準。 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實質營業收入之範圍,以營業收入加未滿期保費準備淨變動數、淨投資損益項下之金融資產評價損失、金融負債評價損失、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失、兌換損失、處分投資損失、不動產投資損失、投資減損損失,扣除提存各種準備及投資型保險商品收益為準。但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為以佣金收入、代理費收入、手續費收入及保險公證費收入,扣除營業費用及非保險公證收入為準。 第一項之財務報表,並應經股東會或社(會)員代表大會承認;無股東會或社(會)員代表大會者,應經董(理)事會決議通過。但外國機構在台分支機構不在此限。 受監理機構之財務報表,依法令得不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其營業收入或實質營業收入以經股東會或社(會)員代表大會承認之財務報表所載者為準;無股東會或社(會)員代表大會者,以經董(理)事會決議通過之財務報表所載者為準。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項規定,於計算一百零一年起之保險機構監理年費時適用。一百年保險機構監理年費之計算,適用修正前規定。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營業收入之範圍,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所載者為準。 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實質營業收入之範圍,以營業收入扣除提存各種準備、再保險(費)支出、攤回再保險賠款與給付、收回各種準備及投資型保險商品收益為準。但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為以佣金收入、代理費收入、手續費收入及保險公證費收入,扣除營業費用及非保險公證收入為準。 第一項之財務報表,並應經股東會或社(會)員代表大會承認;無股東會或社(會)員代表大會者,應經董(理)事會決議通過。但外國機構在台分支機構不在此限。 受監理機構之財務報表,依法令得不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其營業收入或實質營業收入以經股東會或社(會)員代表大會承認之財務報表所載者為準;無股東會或社(會)員代表大會者,以經董(理)事會決議通過之財務報表所載者為準。
一、於一百年一月一日實施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及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損益表有下列重大差異: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規定,屬於投資合約不具裁量參與特性商品,應屬負債類,非屬收入類項目,不得認列為保費收入; (二)投資損益係以淨餘額(淨投資損益)列入營業收入,另外損益表中已無提存各種準備表列數字(以淨變動數列示),致無法依原公式計繳。 二、會計科目變動,原計算公式已無法繼續使用,為使一百零一年計算保險業監理年費時有所依據,爰予修正。 三、「營業收入」項下之「淨投資損益」,以投資損失及投資收益淨額表達,為維持新、舊制監理年費計繳基礎一致性,仍應加回各種投資損失(包括金融資產評價損失、金融負債評價損失、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失、兌換損失、處分投資損失、不動產投資損失、投資減損損失)。 四、配合一百年一月一日實施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及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並於一百零一年起計算保險業監理年費時適用,爰增訂第五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