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四條 社會團體之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國際性社會團體章程另有規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從其規定。 | 第四條 社會團體之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鑑於國際性社會團體需配合國際組織規章另訂會計年度,爰增列但書。 |
|
| 第十八條 社會團體應配合年度預算之編審造具工作人員待遇表,由理事會訂定,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行之。 | 第十八條 社會團體年度業務費與辦公費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百分之四十,並應配合業務需要覈實用人。 社會團體應配合年度預算之編審造具工作人員待遇表,由理事會訂定,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配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二條,刪除年度業務費與辦公費支出之比例規定及工作人員待遇表報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