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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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為使普通班教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需要,前項學校應減少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學生人數,或提供所需人力資源及協助;其減少班級學生人數之條件、核算方式、提供所需人力資源與協助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民小學。 二、國民中學。 三、高級中等學校。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指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身障學生)。 一、第一項明定學校之範圍。 二、第二項明定本辦法適用之對象。
第三條 學校對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應由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評估身障學生之需求後,提供下列人力資源及協助: 一、身障學生有特殊教育需求者:由資源班教師或巡迴輔導教師進行特殊教育教學服務。 二、身障學生有生活自理或情緒行為問題者:依其需求程度提供教師助理人員協助。 三、身障學生有專業團隊服務需求者:依其需求安排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提供諮詢、治療或訓練服務。 四、身障學生有教育輔具需求者:依其需求提供教育輔助器具。 五、身障學生有調整考試評量服務需求者:依其需求提供相關人力協助進行報讀、製作特殊試卷、手語翻譯、重填答案等協助。 學校對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應依據鑑輔會綜合評估學生之個別適應及學習需求,提供人力資源及協助,玆說明如下: 一、為服務有特殊教育需求之身障學生,提供資源班教師或巡迴輔導教師進行特殊教育之服務,爰於第一款明定之。 二、為輔導生活自理或情緒行為問題之身障學生,依其需求程度提供教師助理人員協助,爰於第二款明定之。 三、為強化並滿足身障學生專業團隊服務需求,依其需求安排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提供諮詢、治療或訓練服務,爰於第三款明定之。 四、為協助有教育輔具需求之身障學生,並依其需求提供教育輔助器具,爰於第四款明定之。 五、為因應有調整考試評量服務需求之身障學生,並依其需求提供相關人力協助進行報讀、製作特殊試卷、手語翻譯、重填答案等協助,爰於第五款明定之。
第四條 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經鑑輔會就前條各款人力資源及協助之提供綜合評估後,認仍應減少班級人數者,每安置身障學生一人,減少該班級人數一人至三人。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為減輕教師班級教學負荷,宜評估後再減少其班級學生人數,爰明定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經鑑輔會綜合評估後,認仍應減少班級人數者,減少班級人數一人至三人。 二、另為充分考量身心障礙學生之障礙程度及教師教學負荷,宜視個案情形另外予以調整,身心障礙學生其身心障礙程度為重度障礙或多重障礙者,得減少班級人數超過三人,如其身心障礙程度尚屬輕微如弱視、輕度肢體障礙或學習障礙者,則無須減少班級人數,爰於但書中予以例外之規定。
第五條 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其班級安排應由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依學生個別學習適應需要及校內資源狀況,選擇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師,並以適性原則均衡編入各班,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班級導師,有優先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權利與義務。 一、第一項明定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班級安排之原則,須透過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之討論機制,並需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學習需要編配班級導師,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為提升班級導師之特教專業知能,爰於第二項明定班級導師有優先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之措施優於本辦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為使身障學生獲得更完善之教學服務,從而鼓勵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對身障學生更有利之資源及協助,爰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針對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之措施優於本辦法者,依其規定。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