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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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之一 監察小組委員因執行監察職務而發現,或因民眾舉發、上級機關交辦及其他情形知有違反總統選罷法、公職選罷法或公民投票法情事者,應即開始調查。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實務上輒有其他機關或民眾逕向中央選舉委員會舉發之違規案件,而由該會轉交所屬選舉委員會查處者,爰增列其調查事由以明確其處理程序。
第八條 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對涉有違反總統選罷法第四十九條、第八十條至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八條、第九十條至第九十四條、公職選罷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九條、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或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情事之案件,應提請監察小組會議議決後,陳報所屬選舉委員會。 第八條 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發現有違反總統選罷法第四十九條或公職選罷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五條規定者,經提請監察小組會議議決後,報所屬選舉委員會。 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發現有觸犯刑法妨害投票行為或有總統選罷法第八十條至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條至第九十四條或有公職選罷法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九條或有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九條或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情事亦同。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均係規範觸犯刑事法律規定之監察職務程序,為求簡潔,爰併為同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政治獻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總統選罷法第八十三條自政治獻金法施行日起不再適用,爰配合修正刪除。 三、公民投票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二條規定之處罰,亦為刑事罰,爰予增列。
第九條 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對涉有違反公職選罷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三項、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一百十條第八項、第一百十二條、公民投票法第五十條規定之案件,應蒐集相關事證,經提請監察小組會議議決後,陳報所屬選舉委員會,依公職選罷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至第六項、第八項、第一百十二條或公民投票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處罰。 違反公職選罷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監察小組委員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理外,其違反情事經口頭或書面勸止,仍不停止時,應以書面制止,制止不聽者,應按次蒐集相關事證,經提請監察小組會議議決後,陳報所屬選舉委員會依公職選罷法第一百十條第五項規定,予以連續處罰。 前二項規定適用於立法委員選舉時,所屬選舉委員會應檢具事證轉報中央選舉委員會處罰。 同時違反總統選罷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及公職選罷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之案件,依前條之規定處理。 第九條 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發現有違反公職選罷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或有第一百十條第八項或違反公民投票法第五十條之規定,應蒐集相關事證,經提請監察小組會議議決後,陳報所屬選舉委員會,依公職選罷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至第六項、第八項或公民投票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處罰之。 違反公職選罷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監察小組委員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理外,其違反情事經口頭或書面勸止,仍不停止時,應以書面制止,制止不聽者,應按次蒐集相關事證,經提請監察小組會議議決後,陳報所屬選舉委員會依公職選罷法第一百十條第五項規定,予以連續處罰。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並增列違反公職選罷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 二、立法委員選舉案件之處罰,依公職選罷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修正規定,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為之,爰配合新增第三項規定。 三、違反總統選罷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依同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應科處刑罰;違反公職選罷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之案件,依同法第一百十條規定,則為行政罰鍰。同時違反上開選罷法者,依行政院一百年五月二十四日院臺秘字第一○○○○○○二六三一三號函示,應依總統選罷法規定之刑事法律處罰,爰增列第四項規定,以資明確。
第十條 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對涉有違反總統選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九十六條第八項或第九十八條規定之案件,應蒐集相關事證,經提請監察小組會議議決後,陳報所屬選舉委員會,檢具事證轉報中央選舉委員會依總統選罷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八項或第九十八條規定處罰。 違反公職選罷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總統選罷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所張貼之競選宣傳品或懸掛、豎立之競選廣告物,監察小組委員除依前項規定處理外,並通知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處理。 違反總統選罷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監察小組委員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理外,其違反情事經口頭或書面勸止,仍不停止時,應以書面制止,制止不聽者,應按次蒐集相關事證,經提請監察小組會議議決後,陳報所屬選舉委員會,檢具事證轉報中央選舉委員會依總統選罷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予以連續處罰。 第十條 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發現有違反總統選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或第九十六條第八項之規定者,應蒐集相關事證,經提請監察小組會議議決後,陳報所屬選舉委員會,檢具事證轉報中央選舉委員會依總統選罷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八項規定處罰之。 違反總統選罷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所張貼之競選宣傳品或懸掛、豎立之競選廣告物,監察小組委員除依前項規定處理外,並通知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處理。 違反總統選罷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監察小組委員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理外,其違反情事經口頭或書面勸止,仍不停止時,應以書面制止,制止不聽者,應按次蒐集相關事證,經提請監察小組會議議決後,陳報所屬選舉委員會,檢具事證轉報中央選舉委員會依總統選罷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予以連續處罰。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總統選罷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就張貼宣傳品及懸掛、豎立競選廣告物之規定,公職選罷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亦有相同規定,爰於增列。
第十一條 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對涉有委託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違反公職選罷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或總統選罷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之案件,應蒐集委託人及受託人相關事證,經提請監察小組會議議決後,陳報所屬選舉委員會,依公職選罷法第一百十條第五項、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處罰之或檢具事證轉報中央選舉委員會依總統選罷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及第七項規定處罰之。 第十一條 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發現有委託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違反公職選罷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或總統選罷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者,應蒐集委託人及受託人相關事證,經提請監察小組會議議決後,陳報所屬選舉委員會,依公職選罷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處罰之或檢具事證轉報中央選舉委員會依總統選罷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項及第七項規定處罰之。
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