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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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修纂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史及總統副總統相關史料、志書、大事記、人物傳記、口述歷史及工具書之編纂與出版事項。 二、國史及總統副總統相關史事專題之研究與考訂事項。 三、國史及總統副總統相關歷史著作之撰寫與發表。 四、國史相關主題資料庫之建置、管理及推廣應用。 五、參與國史及總統副總統文物展覽主題之規劃、展覽文案之審訂或撰寫。 六、舉辦演講會、討論會、座談會等相關學術活動。 七、其他有關修纂事項。 為執行前項修纂計畫,得採任務編組,並指定一人為主持人。 | 第八條 修纂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史及總統副總統文物相關史料、志書、大事記、人物傳記、口述歷史及工具書之編纂與出版事項。 二、國史及總統副總統文物相關史事專題之研究與考訂事項。 三、國史及總統副總統文物相關歷史著作之撰寫與發表。 四、國史相關主題資料庫之建置、管理及推廣應用。 五、參與國史及總統副總統文物展覽主題之規劃、展覽文案之審訂或撰寫。 六、舉辦演講會、討論會、座談會等相關學術活動。 七、其他有關修纂事項。 為執行前項修纂計畫,得採任務編組,並指定一人為主持人。 |
由於總統副總統史料、志書、大事記、人物傳記等之編纂與出版或史事專題之研究與考訂或歷史著作之撰寫與發表等事項,不限於文物,爰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文物」二字,以符實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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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審編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史料檔案之採集、審選、登錄、修護及庫房管理等事項。 二、第二科:史料檔案之整理、編目、建檔、縮攝及資料庫系統之維運等事項。 三、第三科:史料檔案數位化作業、資料備份、轉存及開發文化創意產品等事項。 四、第四科:史料檔案之閱覽、應用服務;中外文圖書期刊之採編、借閱、諮詢、統計;圖書系統之維運及庫房管理等事項。 | 第九條 審編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史料檔案之採集、審選;史料檔案及總統副總統文物(文件、照片及視聽史料)之典藏維護、修裱及相關作業規範之擬訂;典藏庫房之檢調、清理、安全維護;政府職名錄蒐集、彙整等事項。 二、第二科:史料檔案及總統副總統文物(文件、照片及視聽史料)之整理、立案、編目、建檔、縮攝、數位化前置作業及相關作業規範之擬訂;檔案文物作業管理系統、網頁資料審查、維護等事項。 三、第三科:史料檔案及總統副總統文物(文件、照片及視聽史料)之掃描、拍攝、備份、定期轉存及相關作業規範之擬訂;開發加值應用產品等事項。 四、第四科:中外文圖書期刊之採集、編目、建檔、分派、典藏、淘汰、借閱、參考諮詢及相關作業規範之擬訂;圖書典藏庫房之檢調、清理及安全維護;圖書管理系統之維護;史料檔案之閱覽、複製、參考諮詢、統計等事項。 |
一、本條各款所列「史料檔案及總統副總統文物(文件、照片及視聽史料)」均屬史料檔案一種,無須特別明列,爰予刪除。
二、本條各款所列「相關作業規範之擬訂」,因各科對於主管業務如有需要,本即有研訂相關規定之責,無須重複規定,爰予刪除。
三、本條第一款增列「登錄」項目,另刪除「政府職名錄蒐集、彙整」事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本條第二款「檔案文物作業管理系統」修正為「資料庫系統」,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本條第三款配合實際業務執行情形,酌作文字修正。
六、本條第四款增列「史料檔案之閱覽」項目,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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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采集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總統副總統文物之訪視、蒐集、審議鑑定及移轉等事項。 二、第二科:總統副總統文物(器物)之整理、登錄建檔、數位拍攝、預防及修護性保存、異動管制及庫房管理等事項。 三、第三科:展場之規劃及管理;總統副總統文物展覽之規劃、執行及研究改進;展品管理等事項。 四、第四科:推廣教育活動、展場導覽、諮詢服務之規劃與執行;志工之培訓與管理;推廣教育活動相關產品之開發等事項。 | 第十條 采集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總統副總統文物之訪視、蒐集與審議鑑定等事項。 二、第二科:總統副總統文物器物類之整理、登錄建檔、預防及修護性保存、異動管制及庫房管理等事項。 三、第三科:展場之規劃及管理;總統副總統文物展覽之規劃、執行,及研究改進;展品之維護及管理等事項。 四、第四科:展覽之推廣教育;導覽之訓練及設施規劃、管理;展場觀眾服務及諮詢;志工培訓與管理等事項。 |
一、本條第一款增列「移轉」項目,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條第二款「器物類」之用語不明確,且對應審編處職掌史料檔案,爰刪除「類」字以資明確。另於登錄建檔之後增列「數位拍攝」事項。
四、本條第三款刪除展品之維護事項。
五、本條第四款增列「推廣教育活動相關產品之開發」項目,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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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秘書處辦理資訊業務外,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與檢討;諮詢委員會議、館務會議、業務協調會報之議事及管考事項;本館大事記之彙編;機要文書之處理;新聞發布、公共關係聯繫事項;法制事項之彙辦等事項。 二、第二科:印信典守、文書收發、繕校及檔案管理、出版品管理等事項。 三、第三科:財物及勞務之採購與驗收;出納及財產物品管理;駐衛警察及工友管理;車輛、園藝、辦公處所、集會場所及機關安全維護管理等事項。 四、第四科:文化資產古蹟保存、維護、修復與管理;建築物與結構物規劃、保養、修繕與管理及其他工程營繕管理;工程之採購與驗收;機電、空調、消防、給水及事務機具之管理等事項。 | 第十一條 秘書處辦理資訊業務外,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與檢討;館務會議、主管會報之議事、紀錄、管考;大事記之彙編;機要文書之處理;新聞發布、公共關係之聯繫、安排;法制事項之彙辦等事項。 二、第二科:印信典守、文書收發、繕校及檔案管理、出版品管理等事項。 三、第三科: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之詢價、招標、比價、議價、決標、履約、訂約與驗收等採購事項辦理;出納及財產物品管理;駐衛警察及工友管理;車輛、園藝、辦公處所、集會場所及機關安全維護管理等事項。 四、第四科:文化資產古蹟保存、維護、修繕與管理;建築物與結構物規劃、保養、修繕與管理及其他工程營繕管理事項;工程定作之詢價、招標、比價、議價、決標、履約、訂約與驗收等採購事項。 |
一、本條第一款,配合未來本館諮詢委員會諮詢事項,不限於國史修纂等學術研究項目,各單位就主管業務,亦可提諮詢委員會討論。因此,諮詢委員會議主辦單位由修纂處移轉為秘書處,並明定為秘書科掌理事項。又,主管會報業已停止召開,應予以刪除。另奉館長批示,由副館長主持「業務協調會報」,不定期召開,爰予以配合增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本條第三款將「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等採購事項辦理」等文字,修正為「財物及勞務之採購與驗收」。
四、本條第四款將「工程定作之詢價、招標、比價……等採購事項」等文字,修正為「工程之採購與驗收」;「修繕」修正為「修復」,並新增「機電、空調、消防、給水及事務機具之管理」等事項,以符實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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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本館設諮詢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其諮詢事項如下: 一、本館館務之檢討與發展。 二、本館與國內外有關機關(構)合作事項。 三、館長交辦事項。 | 第十五條 本館設諮詢委員會,提供國史修纂與館務發展之意見;置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館長兼任之。 |
一、為加強諮詢委員會功能,提供館務發展之意見,爰明定每年至少召開諮詢會議一次及諮詢事項。
二、有關諮詢委員會相關作業規定業已另訂,爰刪除相關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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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刪除) | 第十六條 本館設史料審查委員會,辦理有關史料之徵集、考訂、編印,史稿之審議及修史事項;置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館長派兼之。 |
一、本條刪除,並保留條次。
二、查史料審查委員會原於本館設置徵校處時期,為徵集史料、編輯《中國現代史書評選輯》及史稿、口述訪問稿之審議而召開,其任務主要為:審查史料(稿)內容。以該處業已改設審編處,且審編處目前執行業務如:處務諮詢、史料採集、史料審鑑、資訊維護等問題,皆可提本館諮詢委員會討論,本條爰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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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之一 (刪除) | 第十六條之一 本館設總統副總統文物審議鑑定委,辦理審議鑑定總統副總統文物事項;置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館長兼任之。 |
一、本條刪除,並保留條次。
二、配合本館總統副總統文物審議鑑定委員會設置要點於民國99年7月14日以國采字第0990002601A號函停止適用,刪除本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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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刪除) | 第十八條 本館設學術審查工作委員會,辦理史學論文、專著及譯著等稿件之審查事宜;置委員若干人,主席由館長兼任之。 |
一、本條刪除,並保留條次。
二、本館設置之學術審查工作委員會之功能業已為國史館陞(調)任修纂職務學術成績認定委員會所取代,本條已無存在之必要,爰予以刪除,以符實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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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本館館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館長主持,本館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及臺灣文獻館館長出席;館務會議每三個月擴大舉行一次,本館修纂處纂修、任務編組主持人、各單位科長以上人員及臺灣文獻館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均出席。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館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施政方針事項。 二、工作計畫事項。 三、工作檢討事項。 四、預算、決算事項。 五、法規事項。 六、與其他機關(構)合作及聯繫事項。 七、其他重要事項。 | 第二十四條 館務會議每二個月舉行一次,由館長主持,本館修纂處纂修、任務編組主持人及其他各處室科長以上人員出席。必要時,亦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館務會議每三個月擴大舉行一次,本館及臺灣文獻館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一併出席。館務會議審議事項如下: 一、施政方針事項。 二、工作計畫事項。 三、工作檢討事項。 四、預算、決算事項。 五、法規事項。 六、與其他機構之合作及聯繫事項。 七、其他重要事項。 每年六月、十二月舉行年中工作檢討及年度工作檢討。 |
一、本條文依據100年3月22日館務會議館長指示事項修正。
二、館務會議由原規定每二個月舉行一次,修正為每個月舉行一次,出席人員為一級單位主管及臺灣文獻館館長;擴大館務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出席人員為本館修纂處纂修、任務編組主持人、各單位科長以上人員及臺灣文獻館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出席。
三、刪除第二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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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 業務協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由副館長或主任秘書主持,一級單位主管出席,並得指定業務相關人員列席。 本會報不定期舉行,協調事項如下: 一、館長交辦事項。 二、法規增(修)訂案。 三、館務會議指示事項。 | 第二十五條 主管會報由副館長主持,一級單位主管參加,並得指定業務相關人員列席。主管會報隔周舉行,為應館務需要或特殊情形,亦得臨時召開或停止召開。主管會報討論事項如下: 一、館長指示事項。 二、工作溝通協調與合作事項。 三、主管人員建議事項。 |
一、本條文依據民國100年3月10日館長批示簽呈修正。
二、因主管會報已停止召開,另奉館長指示,由副館長或主任秘書主持「業務協調會報」,爰予以配合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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