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船員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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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船員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其他有權僱用船員之人,指下列人員: 一、受船舶所有權人委託經營、操作船舶之人。 二、以光船出租等方式取得船舶使用權之人。 三、代理船舶所有權人與船員簽訂僱傭契約之人。 第二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其他有權僱用船員之人,指下列人員: 一、受船舶所有權人委託經營、操作船舶之人。 二、以光船出租等方式取得船舶使用權之人。 三、代理船舶所有權人與船員簽訂僱傭契約之人。
依據本法第二條第四款,修正本條本文之款次。
第三條 本法第二條第九款所稱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付,指下列各款以外之給付: 一、獎金:包括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特別獎金。 二、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三、醫療補助費、船員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四、船員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五、婚喪喜慶由雇用人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六、職業災害補償費。 七、船員保險及雇用人以船員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八、差旅費、差旅津貼、交際費、伙食費及誤餐費。 九、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三條 本法第二條第七款所稱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付,指下列各款以外之給付: 一、獎金:包括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特別獎金。 二、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三、醫療補助費、船員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四、船員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五、婚喪喜慶由雇用人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六、職業災害補償費。 七、船員保險及雇用人以船員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八、差旅費、差旅津貼、交際費、伙食費及誤餐費。 九、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其他經交通部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指定者。
一、依據本法第二條第九款規定,修正本條本文之款次。 二、依據本法第四條,將本條第十款之「交通部」,修正為「主管機關」。
第四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一九七八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當值標準國際公約及其修正案,指經國際海事組織公布生效之一九七八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當值標準國際公約及其相關附則、附錄、修正案、決議案、議定書等文件。 第四條 本法第六條所稱一九七八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指經國際海事組織公布生效之一九七八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及其相關附則、附錄、修正案、決議案、議定書等文件。
配合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增訂「及其修正案」文字於本條所述國際公約名稱之後,俾應週延。
第五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船員工作守則,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 二、薪資、加班費、伙食費之基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津貼及獎金。 四、延長工作時間。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 十、船員及雇用人雙方應遵守之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其他相關事項。 第五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工作規則,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 二、薪資、加班費、伙食費之基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津貼及獎金。 四、延長工作時間。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 十、船員及雇用人雙方應遵守之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其他相關事項。
配合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本條本文「工作規則」,修正為「船員工作守則」。
第六條 雇用人應於船舶上公告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船員工作守則。 第六條 雇用人應於船舶上公告經交通部核定之船員工作規則。
依據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本條後段文字修正為「主管機關備查之船員工作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