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第五條及第五條之ㄧ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五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已於國內、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不得作為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之論文及第十條之專業論文。 第五條 博士、碩士學位論文(含提要)以中文撰寫為原則。 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
一、為使各學系得依實際需求進行學術研究,並配合與國際接軌之需,撰寫符合該學系發展特色之學位論文,並依司法院釋字第三百八十號解釋,學位論文撰寫涉研究與教學之學術重要事項,本部基於尊重大學學術自主立場,關於學位論文撰寫之語言,授權由大學自主,依各學系發展特色及性質自訂,爰現行第一項予以刪除。 二、為避免前已據以於國內外取得學位之論文再行重複提出,爰修正已於國內、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不得作為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之論文及第十條之專業論文。
第五條之一 學校依本法第七條之二規定撤銷學位,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部分遭撤銷學位者,持經公告註銷之學位證書繼續升學或擔任教職等,爰增訂除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外,並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