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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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之一 本部為縮短公立與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負擔之差距,促進教育機會平等,提升技職教育品質,得對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依規定條件補助其公私立學費之差額或全額補助其學費;補助對象並得由本部依其家庭經濟狀況為必要之限制。 前項補助,於學生享有政府其他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者,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請領。 | 第四條之一 本部為縮短公立與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負擔之差距,促進教育機會平等,得對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之學費與就讀公立者之差額予以補助。補助對象得由本部依其家庭經濟狀況為必要之限制。 前項補助,於學生享有政府其他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者,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請領。 |
一、第一項配合本部「高中職免學費方案」,依相關規定條件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就讀公私立學校學費之差額,或全額補助其學費,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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