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陳瑩
陳瑩
陳節如
陳節如
蘇震清
蘇震清
許添財
許添財
蔡煌瑯
蔡煌瑯
田秋堇
田秋堇
潘孟安
潘孟安
蔡同榮
蔡同榮
林淑芬
林淑芬
黃偉哲
黃偉哲
涂醒哲
涂醒哲
高志鵬
高志鵬
葉宜津
葉宜津
陳明文
陳明文
李俊毅
李俊毅
議案狀態
排入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及勞工出席國民教育階段子女之學校家長日,均應休假。 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學校教育攸關階級流動與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明定,為實現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國家應立法保障勞工家長平等參與學校教育的基本權利,爰由國家保障勞工家長帶薪公假出席國民教育階段子女之學校家長日,以確保教育的公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