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麗雲
趙麗雲
蔣乃辛
蔣乃辛
鄭汝芬
鄭汝芬
江義雄
江義雄
盧秀燕
盧秀燕
蔣孝嚴
蔣孝嚴
林明溱
林明溱
張嘉郡
張嘉郡
羅淑蕾
羅淑蕾
徐耀昌
徐耀昌
紀國棟
紀國棟
周守訓
周守訓
連署人
林德福
林德福
潘維剛
潘維剛
邱毅
邱毅
劉盛良
劉盛良
吳清池
吳清池
蔡正元
蔡正元
朱鳳芝
朱鳳芝
徐少萍
徐少萍
張慶忠
張慶忠
侯彩鳳
侯彩鳳
蔡錦隆
蔡錦隆
孫大千
孫大千
林建榮
林建榮
孔文吉
孔文吉
郭素春
郭素春
楊仁福
楊仁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商品標示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進口商品在流通進入國內市場時,進口商應依本法規定加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 外國製造廠商之名稱及地址,得不以中文標示之。 第八條 進口商品在流通進入國內市場時,進口商應依本法規定加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 外國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得不以中文標示之。
配合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中之「製造商」一詞,一併修訂為「製造廠商」。
第九條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生產、製造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三、商品內容: (一)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條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商品內容: (一)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配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及「藥事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訂部分文字。 二、將第一項第二款中之「製造商」修訂為「製造廠商」,「電話」修訂為「電話號碼」。並一併增訂「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等部分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