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麗雲
趙麗雲
蔣乃辛
蔣乃辛
鄭汝芬
鄭汝芬
江義雄
江義雄
盧秀燕
盧秀燕
林明溱
林明溱
張嘉郡
張嘉郡
羅淑蕾
羅淑蕾
徐耀昌
徐耀昌
紀國棟
紀國棟
周守訓
周守訓
連署人
林德福
林德福
潘維剛
潘維剛
邱毅
邱毅
劉盛良
劉盛良
吳清池
吳清池
蔡正元
蔡正元
朱鳳芝
朱鳳芝
徐少萍
徐少萍
張慶忠
張慶忠
侯彩鳳
侯彩鳳
蔡錦隆
蔡錦隆
孫大千
孫大千
林建榮
林建榮
孔文吉
孔文吉
郭素春
郭素春
楊仁福
楊仁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製造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前項所定應刊載之事項,如因化粧品體積過小,無法在容器上或包裝上詳細記載時,應於仿單內記載之。 國內製造之化粧品,標籤、仿單及包裝所刊載之文字以中文為主;自國外輸入之化粧品,其仿單應譯為中文,並載明輸入者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標示藥品名稱、含量及使用時注意事項。 第六條 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前項所定應刊載之事項,如因化粧品體積過小,無法在容器上或包裝上詳細記載時,應於仿單內記載之。其屬國內製造之化粧品,標籤、仿單及包裝所刊載之文字以中文為主;自國外輸入之化粧品,其仿單應譯為中文,並載明輸入廠商之名稱、地址。 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標示藥品名稱、含量及使用時注意事項。
一、配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商品標示法」第九條及「藥事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訂部分文字。 二、修正第一項,將「廠名」修訂為「製造廠商名稱」,並增訂「電話號碼及」五字以周全製造廠商相關資料。 三、將現行第二項後段移列為第三項,並統一增併「輸入者應載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等部分文字。 四、原第三項項次配合移列為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