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麗雲
趙麗雲
蔣乃辛
蔣乃辛
鄭汝芬
鄭汝芬
江義雄
江義雄
盧秀燕
盧秀燕
張嘉郡
張嘉郡
羅淑蕾
羅淑蕾
徐耀昌
徐耀昌
紀國棟
紀國棟
周守訓
周守訓
連署人
林德福
林德福
潘維剛
潘維剛
邱毅
邱毅
劉盛良
劉盛良
吳清池
吳清池
蔡正元
蔡正元
朱鳳芝
朱鳳芝
徐少萍
徐少萍
張慶忠
張慶忠
侯彩鳳
侯彩鳳
蔡錦隆
蔡錦隆
孫大千
孫大千
林建榮
林建榮
孔文吉
孔文吉
郭素春
郭素春
林明溱
林明溱
楊仁福
楊仁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其重量或容量;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之名稱。 四、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 五、製造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核准之功效。 七、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 八、攝取量、食用時應注意事項及其他必要之警語。 九、營養成分及含量。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第九款之標示方式和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其重量或容量;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之名稱。 四、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 五、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 六、核准之功效。 七、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 八、攝取量、食用時應注意事項及其他必要之警語。 九、營養成分及含量。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第九款之標示方式和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配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商品標示法」第九條、「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及「藥事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訂部分文字。 二、修正第一項第五款,首先將句首的「廠商」修訂為「製造廠商」,並一併增訂「電話號碼及」等部分文字,以周全製造廠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