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麗雲
趙麗雲
蔣乃辛
蔣乃辛
鄭汝芬
鄭汝芬
江義雄
江義雄
盧秀燕
盧秀燕
蔣孝嚴
蔣孝嚴
張嘉郡
張嘉郡
羅淑蕾
羅淑蕾
徐耀昌
徐耀昌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林德福
林德福
潘維剛
潘維剛
邱毅
邱毅
劉盛良
劉盛良
吳清池
吳清池
蔡正元
蔡正元
朱鳳芝
朱鳳芝
徐少萍
徐少萍
張慶忠
張慶忠
侯彩鳳
侯彩鳳
蔡錦隆
蔡錦隆
孫大千
孫大千
林建榮
林建榮
孔文吉
孔文吉
郭素春
郭素春
林明溱
林明溱
帥化民
帥化民
黃昭順
黃昭順
楊仁福
楊仁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製造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配合「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商品標示法」第九條、「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及「藥事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訂部分文字。 二、修正第一項第四款,將「廠商」修訂為「製造廠商」。
第十七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特定散裝食品之販售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及製造廠商等事項。 前項特定散裝食品之品項、販售地點與方式之限制及應標示事項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十七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特定散裝食品之販售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等事項。 前項特定散裝食品之品項、販售地點與方式之限制及應標示事項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一、配合「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商品標示法」第九條、「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及「藥事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訂部分文字。 二、修正第一項部分文字,增訂「及製造廠商」五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