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麗雲
趙麗雲
蔣乃辛
蔣乃辛
鄭汝芬
鄭汝芬
江義雄
江義雄
盧秀燕
盧秀燕
林明溱
林明溱
張嘉郡
張嘉郡
羅淑蕾
羅淑蕾
徐耀昌
徐耀昌
紀國棟
紀國棟
周守訓
周守訓
連署人
林德福
林德福
潘維剛
潘維剛
邱毅
邱毅
張慶忠
張慶忠
劉盛良
劉盛良
吳清池
吳清池
蔡正元
蔡正元
朱鳳芝
朱鳳芝
徐少萍
徐少萍
侯彩鳳
侯彩鳳
蔡錦隆
蔡錦隆
孫大千
孫大千
林建榮
林建榮
孔文吉
孔文吉
郭素春
郭素春
楊仁福
楊仁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藥事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五條 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分別刊載左列事項: 一、製造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二、品名及許可證字號。 三、批號。 四、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五、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 六、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 七、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 八、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 前項第四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免予刊載者,不在此限。 第七十五條 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分別刊載左列事項: 一、廠商名稱及地址。 二、品名及許可證字號。 三、批號。 四、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五、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 六、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 七、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 八、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 前項第四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免予刊載者,不在此限。
一、配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商品標示法」第九條及「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條文修訂部分文字。 二、將第一項第一款中之「廠商」修訂為「製造廠商」字,增列「電話號碼」四字。並一併增訂「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部分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