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盧秀燕
盧秀燕
紀國棟
紀國棟
羅淑蕾
羅淑蕾
連署人
趙麗雲
趙麗雲
黃昭順
黃昭順
林明溱
林明溱
侯彩鳳
侯彩鳳
蔡錦隆
蔡錦隆
蔡正元
蔡正元
帥化民
帥化民
潘維剛
潘維剛
劉盛良
劉盛良
吳清池
吳清池
朱鳳芝
朱鳳芝
江義雄
江義雄
楊仁福
楊仁福
林建榮
林建榮
李復興
李復興
吳育昇
吳育昇
王進士
王進士
李明星
李明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二條之一 依本法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天內給付。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 一、本條文新增。 二、對於可歸責於保險人的遲延給付,法律並未明文規範,有損勞工之給付權益,有必要進行檢討,並研擬修法。 三、基於憲法保護勞工原則,本席等參酌司法院釋字第六百八十三號解釋意旨,以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爰新增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以維護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