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紀國棟
紀國棟
張嘉郡
張嘉郡
盧秀燕
盧秀燕
羅淑蕾
羅淑蕾
連署人
趙麗雲
趙麗雲
林明溱
林明溱
侯彩鳳
侯彩鳳
蔡正元
蔡正元
潘維剛
潘維剛
劉盛良
劉盛良
吳清池
吳清池
徐少萍
徐少萍
楊仁福
楊仁福
江義雄
江義雄
黃昭順
黃昭順
朱鳳芝
朱鳳芝
林建榮
林建榮
李復興
李復興
吳育昇
吳育昇
王進士
王進士
李明星
李明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九條之一 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天內給付;年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 一、本條文新增。 二、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發給。但年金給付至遲應於次月底前發給。」但對於可歸責於保險人的遲延給付,法律並未明文規範,有損勞工之給付權益,有必要進行檢討,並研擬修法。 三、基於憲法保護勞工原則,本席等參酌司法院釋字第六百八十三號解釋意旨,以及公教 人員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爰新增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以維護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