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鴻池
林鴻池
盧秀燕
盧秀燕
侯彩鳳
侯彩鳳
蔣乃辛
蔣乃辛
劉盛良
劉盛良
江玲君
江玲君
陳福海
陳福海
周守訓
周守訓
蔣孝嚴
蔣孝嚴
郭素春
郭素春
李鴻鈞
李鴻鈞
連署人
林明溱
林明溱
朱鳳芝
朱鳳芝
孔文吉
孔文吉
趙麗雲
趙麗雲
徐少萍
徐少萍
吳清池
吳清池
蔡正元
蔡正元
張嘉郡
張嘉郡
蔡錦隆
蔡錦隆
紀國棟
紀國棟
江義雄
江義雄
楊仁福
楊仁福
林建榮
林建榮
吳育昇
吳育昇
羅淑蕾
羅淑蕾
林德福
林德福
洪秀柱
洪秀柱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二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三十日。 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第三十二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三十日。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生育補助費,惟對於雙生以上者卻未有按比例增給之規定。另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業已增訂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得按比例增給生育給付之規定。基於勞工保險係對有工作所得之勞工保障,宜對分娩或早雙生以上之被保險人合理增給生育補助費之規定,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