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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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下列土地之一者,其補償標準依第十條規定補償費之百分之五十補償之: 一、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註記之土地。 二、配合捷運系統建設,其地面可計入法定空地者。 三、捷運系統及其相關設施使用樓地板面積部分經免計樓地板面積者。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經與土地所有人協議同意無償提供設定地上權或註記之土地者,依其協議辦理。 第十一條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下列土地之一者,除第十二條所列各款情形外,其補償標準依第十條規定補償費之百分之五十補償之: 一、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註記之土地。 二、配合捷運系統建設,其地面可計入法定空地者。 三、捷運系統及其相關設施使用樓地板面積部分經免計樓地板面積者。
一、第二項新增。 二、為使各條條文適用更為明確,將現行條文第十二條第二款文字修正調整至本條第二項,且配合上述條文調整,現行條文第一項序文已無「除第十二條所列各款情形外」規定之必要,故刪除該段文字。
第十二條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因施工需要使用本法第十八條規定之公有土地者,不適用第六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 第十二條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下列土地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穿越本法第十八條規定之公有土地,不適用第六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 二、經與土地所有人協議同意無償提供設定地上權或註記,依其協議辦理。
為使各條條文適用更為明確,修正本條條文適用於施工階段,爰修正本條條文文字,並將本條條文第二款文字修正調整至第十一條第二項。
第十三條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需取得地上權之土地,於捷運工程進行穿越時仍存在並定著於土地有牆壁及頂蓋之合法建築物,或領有建造執照施工中建築物,依下列基準計算補償: 一、穿越地下深度未滿十三公尺者,發給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九十之補償費。 二、穿越地下深度十三公尺至未滿二十四公尺者,發給建築物造價百分之六十五之補償費。 三、穿越地下深度達二十四公尺以上者,發給建築物造價百分之四十之補償費。 前項建築物位於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註記之土地者,其補償依前項規定基準之百分之五十計算之。 前二項建築物造價依當地主管機關所定之建築物造價基準計算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建築物,需地機構得與其所有人協議不予補償。 第一項建築物同一戶被穿越所賸餘之樓地板面積未達該戶面積三分之一,或面積達三分之一而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者,得併入計算補償,補償之面積依捷運工程細部設計圖量取及現場核對計算之。 穿越土地上之土地改良物需一併拆遷時,其補償應依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用地拆遷補償規定辦理,並應將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項之建築物穿越補償費予以扣除。 第十三條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需取得地上權或辦理註記之土地,於捷運工程進行穿越時仍存在並定著於土地有牆壁及頂蓋之合法建築物,或領有建造執照施工中建築物,依下列基準計算補償: 一、穿越地下深度未滿十三公尺者,發給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九十之補償費。 二、穿越地下深度未滿十三公尺至未滿二十四公尺者,發給建築物造價百分之六十五之補償費。 三、穿越地下深度達二十四公尺以上者,發給建築物造價百分之四十之補償費。 前項建築物造價依當地主管機關所訂之建築物造價標準計算之。 第一項建築物同一戶被穿越所賸餘之樓地板面積未達該戶面積三分之一,或面積達三分之一而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者,得併入計算補償,補償之面積依捷運工程細部設計圖量取及現場核對計算之。 穿越土地上之土地改良物需一併拆遷時,其補償應依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用地拆遷補償規定辦理,並應將第一項及第三項之建築物穿越補償費予以扣除。
一、為使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取得地上權或註記之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有一致性之處理,並符合比例原則,爰增列本條第二項文字,即建築物位於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註記之土地,其補償基準依第一項規定補償費之百分之五十補償之。同時增列第四項需地機構與建築物所有人協議不予補償之文字。 二、配合增列各項文字,調整本條各項次順序及涉及項次順序之相關文字。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未滿」二字,應屬贅字,爰予刪除;另配合法制用語,將現行條文第二項「所訂」文字,修正為「所定」;「標準」修正為「基準」。
第二十三條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施行前規定補償完竣者,不適用本辦法修正後之補償等規定。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九日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施行前規定就捷運穿越用地之土地及建築物之補償基準公開辦理說明會者,其補償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第二十三條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施行前規定補償完竣者,不適用本辦法修正後之補償等規定。
一、第二項新增。 二、考量臺北市捷運工程局於本辦法本次修訂前,部分奉核定之捷運建設計畫案已召開說明會完竣,並於會中就捷運穿越用地之土地及建築物補償規定提出說明及試算各項補償費供民眾閱覽,基於誠信及信賴保護原則,避免本次修正影響日後行政作業,爰比照現行條文增列第二項過渡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