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侯彩鳳
侯彩鳳
江義雄
江義雄
鍾紹和
鍾紹和
羅淑蕾
羅淑蕾
鄭金玲
鄭金玲
林德福
林德福
呂學樟
呂學樟
劉盛良
劉盛良
張嘉郡
張嘉郡
連署人
徐耀昌
徐耀昌
張慶忠
張慶忠
王進士
王進士
楊仁福
楊仁福
黃昭順
黃昭順
鄭汝芬
鄭汝芬
孔文吉
孔文吉
吳清池
吳清池
帥化民
帥化民
廖婉汝
廖婉汝
謝國樑
謝國樑
林滄敏
林滄敏
徐少萍
徐少萍
李復興
李復興
林鴻池
林鴻池
林益世
林益世
陳淑慧
陳淑慧
潘維剛
潘維剛
羅明才
羅明才
陳杰
陳杰
王幸男
王幸男
蔡正元
蔡正元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 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同本法被保險人,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五千元至死亡為止,不適用本章第三節至第五節有關保險給付之規定,亦不受第二章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及第三章保險費規定之限制: 一、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者,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或所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總額,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以新臺幣三千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總額。 (二)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 三、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四、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前項第五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 一、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 二、屬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 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累計已達原領取總額者,不予補發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第三十一條 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同本法被保險人,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不適用本章第三節至第五節有關保險給付之規定,亦不受第二章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及第三章保險費規定之限制: 一、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者,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或所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總額,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以新臺幣三千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總額。 (二)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 三、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四、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前項第五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 一、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 二、屬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 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累計已達原領取總額者,不予補發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一、台灣從1991年後生育率逐漸落,老年人口比例逐漸上升。到了1993年,65歲以上人口突破7%,已步入高齡化社會。據台灣醫學聯合會研究資料顯示,台灣在2019年老人人口比率將達到14%,正式成為老年化國家。 二、受到物價持續高漲之影響,我國家庭所能支出之金額明顯下降,導致我國部份老年國民生活陷入困頓,以目前我國物價水平,若國民年金僅新台幣三千元確實無法保障我國老年人民生活。 三、綜上所述,爰修正本條文,將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給付由現行新台幣三千元提高為新台幣五千元,讓我國老年人口生活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