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侯彩鳳
侯彩鳳
羅淑蕾
羅淑蕾
江義雄
江義雄
劉盛良
劉盛良
鄭汝芬
鄭汝芬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李復興
李復興
陳淑慧
陳淑慧
張慶忠
張慶忠
鄭金玲
鄭金玲
帥化民
帥化民
謝國樑
謝國樑
呂學樟
呂學樟
鍾紹和
鍾紹和
林德福
林德福
林滄敏
林滄敏
林鴻池
林鴻池
潘維剛
潘維剛
徐耀昌
徐耀昌
黃昭順
黃昭順
吳清池
吳清池
楊仁福
楊仁福
廖婉汝
廖婉汝
徐少萍
徐少萍
林益世
林益世
盧秀燕
盧秀燕
林明溱
林明溱
蔡正元
蔡正元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但若犯妨害性自主之罪,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一、探究國外相關法規,如美國一直以來針對殺人罪是沒有追訴期限,德國在二次大戰後即將重罪、殺人罪相關的追訴期限取消;日本亦於今年修法取消針對殺人罪的追訴期限,爰刪除本條第一項。 二、近年來違反妨害性自主之罪有上升之趨勢,且犯行重大卻常因被害人隱匿未報導致追訴期時效終止無法對加害人有嚇阻作用,故取消違反妨害性自主之罪其追訴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