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鄭汝芬
鄭汝芬
林德福
林德福
吳育昇
吳育昇
趙麗雲
趙麗雲
林建榮
林建榮
林益世
林益世
鄭金玲
鄭金玲
陳淑慧
陳淑慧
康世儒
康世儒
帥化民
帥化民
謝國樑
謝國樑
侯彩鳳
侯彩鳳
劉盛良
劉盛良
費鴻泰
費鴻泰
徐少萍
徐少萍
郭素春
郭素春
羅淑蕾
羅淑蕾
羅明才
羅明才
廖婉汝
廖婉汝
李明星
李明星
吳清池
吳清池
蔣孝嚴
蔣孝嚴
丁守中
丁守中
洪秀柱
洪秀柱
潘維剛
潘維剛
蔡錦隆
蔡錦隆
蔡正元
蔡正元
張嘉郡
張嘉郡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對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人民對行政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一、由於政府在公法上請求佔有證據保持及公權力行使的優勢,而人民往往因其訊息的劣勢,僅有少數罹於時效的請求會被提起,另一方面政府仍享有是否給付的衡酌空間,如考量預算編列或財政收支等因素,因此不易產生違法的窘迫。顯見政府與人民的公法請求權消滅時效並不對稱,若以現行本條第一項規定,政府與人民對彼此之請求權行使適用同等的消滅時效期,顯然未盡公允。 二、有鑑於此,公法請求權若要類推適用民法上之消滅時效,應區分請求權人是政府或人民,由於政府相對於人民在公法請求佔有優勢性,人民為請求權人時的消滅時效應長於政府為請求權人時,方符公義。爰修訂本條第一項「行政機關對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並增列第二項「人民對行政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即政府對人民的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維持原有條文之規定,消滅時效以五年為期,另延長人民對政府的請求權時效,消滅時效以十年為期,以保障人民行使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