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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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前條第一項之檢疫物檢疫,免收檢疫費、臨場檢疫之臨場費、延長作業費、申報資料鍵輸費及檢疫標識工本費;其他作業費及工本費依有關規定收費。 | 第三條 前條第一項之檢疫物檢疫,免收檢疫費、臨場檢疫之臨場費、延長作業費及檢疫標識工本費;其他作業費及工本費依有關規定收費。 |
為配合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於一百年九月一日修正發布增訂申報資料鍵輸費,基於便民服務之措施,又因考量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或經郵遞動植物檢疫物數量限額規定與具有商業性質之貨物管理措施不同,同時參酌海關對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或經郵遞報關作業通關方式,採以免收費,爰增列免收申報資料鍵輸費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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