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淑蕾
羅淑蕾
張顯耀
張顯耀
連署人
陳根德
陳根德
林德福
林德福
吳清池
吳清池
侯彩鳳
侯彩鳳
徐少萍
徐少萍
楊仁福
楊仁福
林明溱
林明溱
劉盛良
劉盛良
孔文吉
孔文吉
羅明才
羅明才
林建榮
林建榮
洪秀柱
洪秀柱
紀國棟
紀國棟
蔡正元
蔡正元
盧秀燕
盧秀燕
郭素春
郭素春
丁守中
丁守中
張嘉郡
張嘉郡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第十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六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將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加上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第十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