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麗雲
趙麗雲
劉盛良
劉盛良
蔡錦隆
蔡錦隆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張嘉郡
張嘉郡
蔡正元
蔡正元
吳清池
吳清池
侯彩鳳
侯彩鳳
林明溱
林明溱
徐少萍
徐少萍
蔣孝嚴
蔣孝嚴
潘維剛
潘維剛
林德福
林德福
羅淑蕾
羅淑蕾
朱鳳芝
朱鳳芝
徐耀昌
徐耀昌
羅明才
羅明才
郭素春
郭素春
林鴻池
林鴻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療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八條 醫療機構得置臨床助理,依醫囑輔助醫師執行醫療業務。 前項醫療業務的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臨床助理之資格、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八條 醫療機構不得置臨床助理執行醫療業務。
一、醫療院所進用臨床助理制度在台灣早已成為一個普遍的現象,然而囿於我國現行法律並不承認臨床助理制度之實行,以致對既存醫療臨床助理之工作權限、專業素養、教育訓練、資格認證等皆無管考法規,而衛生主管機關亦無從將之納入有效規範管理。爰提案修正醫療法第五十八條,賦予臨床助理得於醫師監督下自主從事部分醫療工作。 二、新增第二項,明定臨床助理,依醫囑輔助醫師執行醫療業務的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新增第三項,明定臨床助理之資格、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