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義雄
江義雄
蔣孝嚴
蔣孝嚴
連署人
陳淑慧
陳淑慧
邱毅
邱毅
孔文吉
孔文吉
徐少萍
徐少萍
廖婉汝
廖婉汝
林滄敏
林滄敏
林炳坤
林炳坤
趙麗雲
趙麗雲
朱鳳芝
朱鳳芝
馬文君
馬文君
潘維剛
潘維剛
鄭金玲
鄭金玲
徐耀昌
徐耀昌
林德福
林德福
帥化民
帥化民
紀國棟
紀國棟
王進士
王進士
吳育昇
吳育昇
蔣乃辛
蔣乃辛
侯彩鳳
侯彩鳳
林明溱
林明溱
蔡正元
蔡正元
洪秀柱
洪秀柱
林鴻池
林鴻池
劉盛良
劉盛良
吳清池
吳清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五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均以合議行之。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者以年長者充之。 第三條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均以合議行之。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者以年長者充之。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為使法律規定與憲法規定相符,爰修正第一項司法院大法官之人數為十五人。
第五條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大法官任期屆滿者,視同停止辦理案件之法官,適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就任之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第五條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大法官之任期,每屆為九年。民國九十二年起總統提名任命之大法官,其任期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之規定。 大法官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大法官任期屆滿而未連任者,視同停止辦理案件之法官,適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就任之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一、憲法第五條第二項業已明訂大法官之任期為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二項,並刪除第三項之規定。 二、現行條文第四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修正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