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五日內之家庭照顧假薪資為有薪假,超過期日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一、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公務人員每年皆可請五天有薪的「家庭照顧假」,除用於颱風天陪伴子女外,直系親屬發生重大疾病或事故,都能向雇主提出申請。然勞工朋友卻無法比照,形同「一國兩制」之不公平現象!
二、依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停課作業辦法」規定,「停班」與「停課」標準不同,造成遇到天然災害時,有學童停課然家長卻仍須上班之現象產生!
三、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12歲以下之兒童不得獨處,若兒童停課在家,而家長仍須上班時,不僅造成民怨,更易產生意外!
四、爰此,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勞工應有五日給薪之家庭照顧假,以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並照顧全國九百多萬廣大勞工之權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