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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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檢驗合格證書之核(換)發及檢驗業務之委託,指商品驗證業務之委託,包括商品驗證之符合性評鑑、證書之核(換)發、驗證商品之監督及相關管理事項。 | 第二條 檢驗合格證書之核(換)發及檢驗業務之委託,指商品驗證業務之委託,包括商品驗證之符合性評鑑、證書之核(換)發、市場監督及相關管理事項。 |
一、為明確驗證機構執行商品監督業務範圍,爰修正監督業務之範圍。
二、本條所指驗證商品之監督,係為確保驗證商品持續符合所規範要求之事項,如購樣檢驗、製程檢查、品質系統查核或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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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申請成為驗證機構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我國之行政機關(構)、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公益法人。 二、已建立符合國際標準所規範之產品驗證制度並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以下簡稱認證基金會)相關領域之認證。 三、已取得標準檢驗局相關產品檢測領域指定試驗室之認可,或取得標準檢驗局公告指定之技術機構資格,但申請之產品領域具有執行工廠檢查之需求者,須另取得標準檢驗局相關產品之工廠檢查機構認可。 四、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 申請人之驗證類別為自願性產品驗證者,不受前項第一款之資限制。 因情況特殊,經標準檢驗局公告者,不受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限制。 | 第六條 申請成為驗證機構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我國之行政機關(構)、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公益法人。 二、已建立ISO/IEC Guide 65制度並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以下簡稱認證基金會)相關領域之認證。 三、已取得標準檢驗局相關產品檢測領域指定試驗室之認可,或取得標準檢驗局公告指定之技術機構資格。 四、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 申請人之驗證類別為自願性產品驗證者,不受前項第一款之資限制。 因情況特殊,經標準檢驗局公告者,不受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限制。 |
一、鑑於現行條文所引用之國際標準(ISO/IEC
Guide 65)將於近年更新為ISO/IEC
17065,且未來亦可能持續更動與整併,為避免本辦法須配合及依循國際標準組織管理國際標準之運作模式而頻繁修正,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之國際標準用詞。
二、另考量商品驗證機構須具備執行商品驗證登錄制度之各項模式,始能確保完成驗證作業之完整能力,爰於第一項第三款增列相關工廠檢查業務之執行能力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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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驗證機構對其驗證之產品,應執行監督。 | 第十三條 驗證機構對其驗證之產品,應執行市場監督。 |
配合第二條之用語一併修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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