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考選業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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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考選業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為精進國家考選業務之發展,達成政府掄才之施政目標,特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設置考選業務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精進國家考選業務之發展,達成政府掄才之施政目標,特設置考選業務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修正本基金之設置及本辦法訂定之法源。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應考人繳交之報名費收入。 二、各項考試書表費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之報名費收入,包括各項考試應考人依筆試及申請減免應試科目、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考試程序之訓練、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等方式分別繳交之費款。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應考人繳交之報名費收入。 二、各項考試書表費收入。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訓練服務費收入。 四、考場大樓、試務大樓及其附屬設施使用費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受贈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之報名費收入,包括各項考試應考人依筆試及申請減免應試科目、口試、測驗、實地考試、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等方式分別繳交之費款。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考試程序包含必要之訓練,爰本基金所辦理上開訓練所收取之費用亦屬本基金考試報名費收入之一部分,爰刪除本條文第一項第三款,並於第二項增列「考試程序之訓練」等字,以符合實際作業。 二、基於政府財政收支之整體考量及簡化行政作業,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四款該等收入為本基金來源之規定,將該等收入改列公務預算。 三、配合上述修正,本條文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遞移為第三款至第五款。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各項考試之相關支出。 二、使用考場大樓、試務大樓及其附屬設施所應分擔之維護及管理支出。 三、符合基金設置目的之其他有關支出。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各項考試之相關支出。 二、考場大樓、試務大樓及其附屬設施之維護及管理支出。 三、符合基金設置目的之其他有關支出。
一、本條文第一款辦理各項考試之相關支出,包括本基金所辦理之考試程序之訓練所需費用。 二、配合考場大樓及試務大樓場地設施使用費收入改列公務預算,其相關支出亦一併移由公務預算,至本基金辦理之試務,仍應分擔使用該等設施之維護及管理支出,爰配合本基金實務運作修正本條文第二款。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修正之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增訂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