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義雄
江義雄
連署人
朱鳳芝
朱鳳芝
徐少萍
徐少萍
蔣乃辛
蔣乃辛
張嘉郡
張嘉郡
林明溱
林明溱
侯彩鳳
侯彩鳳
蔣孝嚴
蔣孝嚴
徐耀昌
徐耀昌
陳淑慧
陳淑慧
邱毅
邱毅
孔文吉
孔文吉
廖婉汝
廖婉汝
林滄敏
林滄敏
趙麗雲
趙麗雲
林炳坤
林炳坤
馬文君
馬文君
潘維剛
潘維剛
鄭金玲
鄭金玲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建築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對於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並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其委託或指定之審查或鑑定費用由起造人負擔。 前項規定項目之審查或鑑定人員以大、專有關系、科畢業或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經依法任用,並具有二年以上工程經驗者為限。 第一項之規定項目及收費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三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對於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並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其委託或指定之審查或鑑定費用由起造人負擔。 前項規定項目之審查或鑑定人員以大、專有關系、科畢業或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經依法任用,並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經驗者為限。 第一項之規定項目及收費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二項有關審查或鑑定人員工程經驗之年限限制已導致地方政府晉用人才不易,人力接續出現斷層,容有放寬之必要,爰修正以具二年以上之工程經驗者即可擔任。